前一阵子,网络上有“下班也得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的新闻报道,其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无独有偶,今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就下班使用钉钉算不算加班作出了判决。我们通过京沪两地法院最新判决,评析一下使用即时通讯软件背景下的加班认定规则,以期帮助读者抽丝剥茧,透过各种即时通讯软件名称,去看背后法院认定使用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软件构成加班的真正判断标准。
京沪法院判决观点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960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97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不影响休息的情况下,秉持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一般不应当被认定为加班,特别是此系廖某的岗位职责所在。但是,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之事实,廖某所提供的通话记录打印件、电子邮件、钉钉记录等显示除前述临时、短暂的工作交流外,其尚存有实质性的劳动内容,诸如外出现场工作、偶有召开例会、提交工作报告、提供售后维修支持等内容。同时廖某使用前述社交媒体从事具有工作内容的劳动,明显占用了其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法院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予以区分。
案例评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之外的非工作时间使用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软件开展工作的情形,进行了两种情况的区分:一种是简单沟通或临时、短暂的工作交流;一种是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和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工作。对于后者,法院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点,虚化了工作场所的概念,认定其构成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质性劳动内容和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这两个法院判断是否构成加班的点。如果符合前述两点,标准工时制下,工作时间以外单纯以劳动者不在工作场所工作,作为不构成加班的抗辩,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标准工时制下,对于安排劳动者非工作时间使用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软件从事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的活动,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也会构成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