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不少企业会选择的用工方式,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在我国也是一门生意,有专门的市场主体提供此类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些个人借用了劳务派遣公司这个形式,来实施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最终构成了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一、案情介绍
2014年6月,陈某注册成立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和建筑劳务分包。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陈某在与受票单位、受票单位挂靠人、项目承包人等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采取与受票单位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伪造工人工资表等手段,向受票单位虚开劳务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收到受票单位转入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用并扣除约定的票面金额1.2%-3%开票费用后,陈某将余款回款至受票单位或受票单位挂靠人、项目承包人本人或指定账户。某劳务派遣公司采取上述手段为多家公司虚开劳务发票208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55425188.64元,其中,发票金额为人民币854768668.29元,税额为人民币656520.35元。2018年3月27日,陈某在A市B区的公司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共计人民币8.5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在案证据证实,某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是在与受票单位、受票单位挂靠人等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与受票单位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通过向受票单位虚开劳务费用发票,收取相应管理费来获取利益,即该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本案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陈某犯虚开发票罪。
三、律师评析
有些经营者,法治意识较为淡薄,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专门为其他公司虚开发票。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另外,即便是合法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也要小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合规风险。应当注意,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采取与受票单位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伪造工人工资表等手段,向受票单位虚开劳务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会触犯刑法。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守法经营,不从事犯罪行为。商业经营有风险,刑事风险则是企业难以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