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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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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即依法承受死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除遗嘱效力、财产分割及继承次序外,对外投资财产的继承也是近年频现的热点话题。那么,继承人能够继承合伙企业中的合伙资格及财产份额吗?

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是大众对外投资创业的两种不同的合作方式,继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能继承合伙人资格和合伙财产两方面。公司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合法继承人一般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而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去世后,继承人需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成为继任的合伙人。首先是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最后还要具备相关资格。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特殊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问题,可以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否则必须遵从“全体同意”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多个合法继承人均希望继承合伙人资格时,决定权往往被交至其他合伙人的手中。

如果继承人没能继任成为合伙人,也仍然可以继承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是要以被继承人在合伙企业的投资份额为限,由合伙企业按照法定继承比例予以退还。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合伙企业退还继承人财产份额时并不考虑投资财产的预期利益及未来增值空间。而在退伙结算时,法院则会结合案情考虑退伙人投资时的预期收益及企业资产状态确定退还金额。如在(2020)最高法民终722号案中,最高法支持了“投资本金+略高于同期LPR”的退伙财产结算标准。

通常而言,合伙协议不会约定“合伙人死亡后资格继承”问题,但合伙人资格却对合法继承人获得投资分红,参与日常经营与管理表决等诸多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除制定运营决策与发展战略外,合伙企业的经营者需更加全面地关注合伙经营中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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