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上述规定,可以结合如下判决书进行理解。
一、基本案情[1]
王某与甲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于某工作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公司职工袁某死亡。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基于王某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检察院对王某作不起诉决定。
公司随后以王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即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甲公司对其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继而对甲公司启动诉讼程序。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观点较为一致。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甲公司对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三、律师建议
1. 何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公司需明确何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后随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制度取消。由此,公司以员工“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再适用。
2003年,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至此,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限定在了被法院判处刑罚、被法院免于刑事处分的两类。
而公司对员工是否符合上述两类的判断,均应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即,员工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此时鉴于员工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确定,公司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 确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公司如何管理
生效判决出具前,若员工存在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如员工处于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公司仍可对员工进行劳动合同解除。
对于尚不满足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但涉嫌犯罪,且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员工,公司基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可暂停与该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可中止为该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对于后续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员工,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
由此可见,劳动法倾斜性保护劳动者原则下,公司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日常管理中及时充分留存证据,是公司实现合法有效管理员工的关键。尤其在劳动合同解除环节,鉴于解除事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将影响司法机关对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的判断,我们建议,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与劳动管理相关规定的理解、结合管理实用需求,完善规章制度,并对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时留痕。基于此,谨慎决定是否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何时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解除事由。
注释:
[1] (2021)津01民终815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