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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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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处理遗产的关键文件,遗嘱的效力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随着《民法典》颁布,打印遗嘱被列为新的法定遗嘱形式,虽然从形式上打印遗嘱更加方便,但也存在效力认定上的困难。本文根据一个司法判例,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1]

一、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7年去世,其女儿莒某1提交一份遗嘱,内容为:关于刘某住房遗嘱。立遗嘱人:刘某,我今年75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遗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北京市某处房产是我的财产,由莒某1继承此房产。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执行人:杨某。本遗嘱一式三份,分别由立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各执一份。立遗嘱人:刘某(此处有手印)。见证人:杨某、张某。2016年x月x日(此处有手印)。刘某另一女儿莒某2称,遗嘱是自己和张某去打印的,上面的字是我写的。刘某的姓名是自己写的,手印是自己按的。现刘某另一女儿莒某3(已去世)配偶赵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刘某名下房屋。 

二、 法院观点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遗嘱主体部分系打印形成,遗嘱下方有遗嘱人刘某签字,还有见证人杨某、张某签字。因为打印遗嘱是用电脑书写后打印出来的,存在容易被伪造、修改的特点,故法律规定打印遗嘱的见证人需对打印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见证。涉遗嘱见证人杨某陈述,其并未对整个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其前往莒某1家中时遗嘱已经打印完毕,其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字,但未签署日期。见证人张某出庭作证时陈述其与杨某等人一起去打印的遗嘱,同时张某表示其未签署日期。对此本院认为,两位见证人陈述的打印过程不一致。杨某作证称,其到场时遗嘱已经打印完毕,张某亦未陈述见到刘某本人口述或手书了遗嘱内容。故二人均未证明其见证了刘某订立遗嘱的过程。其二人不仅未见证遗嘱产生的全部过程,而且缺失的是最关键的遗嘱是否系刘某真实意思的重要部分,即缺少需要见证的主要内容。莒某2陈述遗嘱系其按照打印店的遗嘱模板打印,刘某亦未去打印店。故案涉打印遗嘱的产生及见证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不能证明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莒某1陈述案涉打印遗嘱上仅有的日期为其本人所签,刘某本人以及两位见证人均未签署日期。鉴于遗嘱人、见证人均未签署日期,本院认为案涉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无效。

三、 律师评析

结合上述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对打印遗嘱从形式要件到内容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并结合见证人的陈述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订立打印遗嘱时,遗嘱人应当注意如下四点:

1. 打印的遗嘱主要内容,应当是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避免使用遗嘱模板;

2. 遗嘱人应当自己打印遗嘱,如果需要别人代为打印,遗嘱人应当在现场全程查看;

3. 两个以上见证人应当在场全程见证,打印后遗嘱再由见证人见证是无效的;

4.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仅签名或者仅签日期,都没有法律效力。

 


注释:

[1] 参见(2023)京02民终263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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