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尘肺病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职业病,需要进行防治。法律就此给用人单位规定了不少义务,不仅包括确诊为职业病时的义务,也包括劳动者可能患有职业病时候的义务等。本文就结合一则案例分析,进行合规风险提示。
一、基本案情[1]
2014年2月11日,张某入职A公司,从事机修岗位。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30日,张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请病假。2022年11月30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以尘肺待查收住张某入院,直至2022年12月5日出院。
该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显示暂未见结核、肿瘤现象,考虑尘肺可能性大,其中出院诊断显示尘肺?血脂异常;出院指导显示建议出院3月后复查肺部CT、肺功能检查;注意休息,避免劳累等。
出院后,张某以身体原因向A公司申请换岗。A公司予以拒绝,并要求张某回原岗位上班。A公司告知张某,如张某不出勤、或者出勤不出工,应视为旷工。之后,A公司先后向张某作出两次处罚,第一次为书面警告处分。第二次则为解除劳动合同。
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不支持A公司请求。
二、法院认为
张某向A公司提交的医院的诊断证明明确显示“诊断为尘肺?”,张某在此情况下,向A公司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申请符合一般认知,其主观上并无至公司利益不管之恶意。而A公司在收到上述医院诊断证明后,不仅未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时安排张某进行诊断,且在未排除张某不属于尘肺的情况下,对张某的调岗申请不予准许的行为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漠视。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三、律师评析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尘肺病属于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主要职业病类别,需要依法进行防治。其具体又细分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等13个小类。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交的诊断证明明确显示“诊断为尘肺?”的情况下,不但未履行法定义务,反而想以旷工为路径,开掉劳动者。这样的做法无法得到裁审机构的支持,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除了在劳动争议中输了官司,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有正确的认知,在职业病防治上,主动开展合规工作,以合规助力企业经营发展。
注释:
[1] 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14416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