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DETAILS

“走出去”劳动争议之境外证据:从一则涉美案件说起

1.png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免不了出现企业与员工产生劳动争议的可能,对于“走出去”的企业也是如此。即便劳资双方距离可能遥远,但并不影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争议中存在涉外因素时,相关证据可能无法直接使用,而需进行一定转化。以如下情境带入。


一、基本案情

老李是中国公司员工,被公司派驻到美国纽约州水牛城工作。在老李与中国公司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均明确提到,老李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该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国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相关行为的恶劣程度,对员工进行处理。最严重情况下,该公司可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被派驻至美国工作期间,老李被指控在上班时,存在骚扰当地女性员工的行为。经当地警方调查,有关老李性骚扰他人的证据确凿。老李也对指控的事实表示认罪。当地警方对以上内容出具了处理报告。

获得处理报告后,中国公司以老李的上述行为触犯法律,给公司管理、形象带来极坏影响,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老李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由此产生劳动争议。

至此,双方诉司法时,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在我国使用呢?

二、境外证据的处理

根据2023年11月7日对华生效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一条至第三条的约定,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在另一缔约国内出示的,包括行政文书在内的公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手续简化为由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就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自此,以美国为例,对于缔约国出具的公文书,当事人无需再按以往流程,履行文书公证、州务卿认证、美国国务院、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简化流程后,免去了向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申请认证的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缔约国形成的证据,仍需按原有程序执行,如该国与我国订立了其他相关条约,需确保公证、认证手续符合条约约定[1]

上述情境中,对于老李的性骚扰行为,当地警方出具了处理报告,该处理报告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提及的行政文书,且美国同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国公司若将该报告作为认定老李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若报告出具主体为州警方,待认证的文书需要由纽约州官员或者县书记员(New York State official or County Clerk)进行认证[2]。需要注意的是,对由联邦政府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则需将该文书提交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Authentication Office)办理[3]

从认证、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指定机构到具体办理方式,各缔约国间存在差异,具体操作仍需结合各国规定进行准备。此外,对于提交我国裁审机构的证据,除了按照要求进行公证、认证,对于外文书面材料,应当注意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十六条。

[2] 参考https://dos.ny.gov/apostille-or-certificate-authentication。

[3] 参考https://www.hcch.net/en/states/authorities。


2.png

    SEC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