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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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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它产生于相濡以沫的爱情,虽未登记却充满了陪伴与信任,这就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又称为事实夫妻关系,有别于同居关系,是指两个人虽未进行法定的婚姻登记,但基于情感基础自愿共同生活,并且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已经形成了符合法定条件、形同于夫妻的长期稳定的生活伴侣关系。那么,在这种关系中,双方是否拥有继承权呢?我们通过分析一则案例作出解答。

一、案例概括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2年起同居,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十多年,未生育子女。2024年1月,张先生因病离世,未立遗嘱,法定继承人为其兄姐,与王女士共购房产一套。因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张先生兄姐诉至法院。张先生兄姐主张:王女士与张先生未进行婚姻登记,案涉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不享有继承权。而王女士则认为,二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属于事实婚姻,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析产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享有法定继承权。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知:司法实践认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中的双方可被视为夫妻关系,互相享有继承权。但所有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的情形都属于事实婚姻吗?法律规定,仅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进行的登记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婚姻登记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中,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的双方,不享有互相继承权。

尽管在情感和生活上,非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无异于夫妻。但在法律层面,这种情形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财产分割、继承权、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同居双方面临着比正式婚姻更为复杂和不确定的法律问题。

我们建议,及时补办婚姻登记或通过订立遗嘱防范相关纠纷的产生。爱情的纯洁与美好无法对抗法律的强制规定,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享受陪伴带来的甜蜜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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