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化单位名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持。
一、基本案情
老刘为人忠厚、驾驶水平高超,甲公司先后通过服务派遣以及服务外包公司,长年使用老刘的服务。服务期间,老刘先后与A派遣公司、B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B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同一。
老刘劳动关系在B公司期间,B公司通知老刘,因公司与甲公司服务项目到期后将撤销,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B公司与老刘的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之日,B公司向老刘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书》。
老刘认为B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应该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遂启动司法程序。
法院认为,老刘在与A、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其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未改变,且从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同一来看,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A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化用人单位名称,先后与老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B公司依法应当与老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在关联企业中用工情形较为多见,有关员工工龄在关联企业间用工情况下如何计算,相关规定较为明确。对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劳动者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与新用人单位期间,出现了新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情形,有关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在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何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情形。由此可见,本案例中,在A公司未向老刘支付经济补偿情况下,B公司终止老刘劳动合同时,若老刘主张合并计算在A公司期间的工龄,法院一般情况会予以支持。但对于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连续计算的处理,目前全国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予以明确。
对此,各地观点存在差异,仍需结合地方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理解。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对此提出过地方实践解决方案[1]。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下行为,劳动者请求连续计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一般会得到支持: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但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以及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的再审意见[2],江苏省对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存在不同理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便劳动者先后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地点、动作内容未产生变化,但鉴于两家公司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且案涉证据无法证明劳动者非自愿与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构成与同一家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由此可见,关联公司前后与同一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次数是否连续计算,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理解。对此,仍需结合地方规定及司法实践合法合理筹划用工。
注释: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7条。
[2] (2020)苏民申185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