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服刑期间也能正常缴纳社保,那么在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至少就不用担心缴不满15年的问题。而刑罚尤其是有期徒刑剥夺的是人的行动自由,就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仅剥夺犯罪人的选举权、任用权等权利,从形式上看,并不剥夺犯罪人缴纳社保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然而,实际上人社部曾经在人社建字〔2019〕11号答复中明确表示,按现有法律规定,犯罪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与监狱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于未来是否有变,尚需研究决定,而至今,也没有看到有新的“研究”出现。这直接浇灭了在服刑期间实现社保不断缴的希望。
但不必气馁,出狱总不会没有机会重新做人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早在十多年前就做出劳社厅函[2001]44号、[2003]315号复函,包括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八部委也做出综治委〔2004〕4号意见,确认犯罪人在监狱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虽不能在服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也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上述人社建字〔2019〕11号答复也明确表示,犯罪人在服刑前和服刑后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
我们认为,这就意味着服刑人员虽不能在监狱里通过正常缴纳15年社保到达退休年龄的方式领取退休金,但仍有通过刑满后补缴等方式满足退休条件。实在无法满足的,再通过职工转居民、一次性取出等方式处理养老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