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DETAILS

在监狱里达到退休年龄,还能不能领退休金?

1.png

今天探讨一个很细节的问题,劳动者被判决有期徒刑,服刑前社保尚未缴满15年,在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还能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首先来看一则案例:

一、案例详情[1] 


郭某1979年入职为北京某事业单位职工,后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开始被刑事拘留,经判决实际服刑至2015年5月刑满。2015年5月,该事业单位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9月,郭某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刑满释放后,郭某未再参加工作,并要求该事业单位2014年10月-2015年9月的社保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该事业单位为郭某补缴了2014年10月1个月的社保。郭某遂要求朝阳人社局进行退休养老保险核准,朝阳人社局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为0,实际缴费1个月,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退休条件。郭某不服,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一审、北京三中院二审均驳回郭某诉求,理由为结合《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郭某作为事业单位职工,其2014年10月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计算。而按照上述规定,郭某因受过开除处分和刑事处分,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故朝阳人社局核定结论无误。

二、判例没有回答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2014年统筹后,我国养老保险待遇实施公务员财政负担和企事业单位缴费统筹的“双轨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存在特殊性,篇幅所限姑且不论。对于更多数的事业单位职工来说,上述案例可以说是最极致的一种情况: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几个月内被判服刑,且恰在14年双轨统筹期间,则确实会导致一般的统筹缴费年限不足15年,之前视同缴费的年限也按上述规定全部作废,没法领退休金。

这种情况之所以极致,是因为仅存在于少数转型期间部分缴纳统筹社保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的时间点极为有限。毕竟14年双轨统筹后至今不到10年,尚不可能有事业单位职工缴足15年统筹社保退休的情况,总要涉及上述视同缴费年限的判定规则。而完全未缴纳过统筹社保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待遇均由财政负担,情形同公务员类似。

对于事业单位职工面对的此类问题,根据上述判例和分析已有结论。但相对而言,普通企业单位职工是更多数的就业群体,那么对于服刑前社保未缴满15年、在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普通企业单位职工,服刑期满后还能不能领退休金?这关键就在于服刑期间能不能正常缴纳社保?或服刑后能不能通过补缴等方式满足退休条件?  

三、问题的答案 

如果服刑期间也能正常缴纳社保,那么在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至少就不用担心缴不满15年的问题。而刑罚尤其是有期徒刑剥夺的是人的行动自由,就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仅剥夺犯罪人的选举权、任用权等权利,从形式上看,并不剥夺犯罪人缴纳社保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然而,实际上人社部曾经在人社建字〔2019〕11号答复中明确表示,按现有法律规定,犯罪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与监狱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于未来是否有变,尚需研究决定,而至今,也没有看到有新的“研究”出现。这直接浇灭了在服刑期间实现社保不断缴的希望。

但不必气馁,出狱总不会没有机会重新做人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早在十多年前就做出劳社厅函[2001]44号、[2003]315号复函,包括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八部委也做出综治委〔2004〕4号意见,确认犯罪人在监狱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虽不能在服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也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上述人社建字〔2019〕11号答复也明确表示,犯罪人在服刑前和服刑后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

我们认为,这就意味着服刑人员虽不能在监狱里通过正常缴纳15年社保到达退休年龄的方式领取退休金,但仍有通过刑满后补缴等方式满足退休条件。实在无法满足的,再通过职工转居民、一次性取出等方式处理养老账户余额。



注释:

[1] 参见(2019)京0105行初145号、 (2019)京03行终562号。


2.png

    SEC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