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领域,“裁员”对应的是“经济性裁员”这一法律术语,其有特殊含义和条件,不可以未理解其内涵就轻易使用,更不可以不遵守其法定条件和限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等。本文就结合一则案例分析,进行合规风险提示。
2018年5月22日,任哥入职公司,担任车务行政职务。任哥上班通勤时间五十分钟左右,每天早出晚归,披星戴月。日子虽然有点辛苦,但任哥觉得有意义,每次回家面对女儿的微笑,他就将一天的疲倦忘了精光。
不料2021年12月15日,公司人事一大早当面将经济性裁员通知书交给任哥,解除的理由是经济性裁员。任哥记不清12月15日那天,他是怎么回家的,只记得他走上一辆公交车,坐了一站又一站。
好在任哥平时喜欢刷短视频,在网络上看了不少律师直播,于是在失魂落魄之余,很快地振作起来,毅然决然地与公司对簿公堂。劳动仲裁打完、打一审,一审打完打二审。
本案中,某公司系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任某解除的劳动合同,然而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存在符合相关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情形,且其公司认可经济性裁员未经过相应的程序,亦认可其公司系违法解除与任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故任某有权要求某公司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义务。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方面原因单方面解除一定规模以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2]若从《劳动合同法》来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程序等;其第四十二条则规定了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规进行。从劳动用工合规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还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否则可能会像本案的公司一样,在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知劳动者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面对公司的突然“袭击”,首先要冷静,要理性维权。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与公司的纠纷,不能采取过激行为。
注释:
[1]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203号案件改编,本故事纯属虚构。
[2] 闫海:《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制及改革》,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