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对劳动用工成本的控制,公司一般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如需加班,须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公司对加班不予认可。此情形下,若员工未按规定提交加班申请,却主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其主张是否必然无法得到支持?
顶呱呱公司处于上升期,业务量近期随行就市一路高歌猛进。公司销售部负责人在办公室挂起横幅,拿来喇叭,干劲十足鼓舞士气,要求全部门限期完成屡创新高的kpi,提出了“不达标、不回家”口号。全部门人人都忙得脚打后脑勺,加班加点可谓基本操作。
顶呱呱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加班必须提交加班申请,在经过部门老总批准后,方可认定为加班。该员工手册依法履行了民主公示程序。但实践中,也许是因为行业惯例,也许是由于不少员工认为,加班获取的收益,部分已通过较为丰厚的绩效奖金回报得到体现,大部分员工并未申请过加班,对于没有加班费发放也未提出异议。由此,顶呱呱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实际管理出现了“两张皮”,虽然员工大范围存在加班,但绝少有人按照规定提起加班申请。加班规定因鲜少有员工主张适用,而实际上被“束之高阁”。
刚加入公司销售部的职场新鲜人小李与大家不太一样,做事有点“轴”,凡是认“死理”。小李的性格特征在连续加班数月后,被进一步激发。小李抬眼看着镜中满眼血丝的自己,准备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小李找到部门老总,声称以后加班会按照规定提交加班申请,之前的加班工资也要补足。老总无奈,拿出公司制度和加班申请记录,告知小李,公司对其所谓的加班工资不予认可。白纸黑字在前,小李有些拿不准,虽有规定,但自己加班属实,自己与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没有提交加班申请就拿不回加班工资了吗?
加班影响员工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与劳动者休戚相关。同时,加班以及继而产生的加班工资直接影响公司的用工成本。有关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话题,劳资双方向来关注。为实现用工成本控制,公司一般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设定加班认定的“门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依法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对于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司法机关一般会予以尊重认可。
本文中,顶呱呱公司依法制定了包含加班管理在内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制度对小李未提交加班申请情形下,不属于加班进行了认定。公司的此番操作,似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小李未根据规定提出加班申请,其主张是否不能得到支持呢?我们认为,结论未必。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存在倾斜性保护。本文中,小李虽未提出加班申请,但若小李能够证明,其加班源于部门领导安排,基于其加班事实,小李有关加班工资的主张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鼓励员工奋斗有助于推动企业发展,但长远发展仍有赖于合法合规管理。合法合规管理不仅体现在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也体现在实际管理中。把握企业发展和员工权益保障的平衡之道,不仅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