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与员工涉及劳动争议,但案件中又有部分事实需要通过刑事案件查明,这种情况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我们通过一则小案例为读者进行阐述。
王五与兴业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纠纷,劳动仲裁后王五起诉要求兴业公司按照双方的提成协议支付其提成工资50万元,拖欠工资、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等。兴业公司提出王五提交的提成协议系伪造,并且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以王五涉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针对上述情况,劳动案件在审理中,应当怎样处理?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待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再对劳动争议案件继续审理。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生育保险待遇等,诉讼案件周期较长,如果对劳动案裁定中止诉讼,可能会对员工基本经济来源等权益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对员工的基本保护。因此,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全案不裁定中止审理,除了需要刑事案件确定的事实为依据的判决部分,其余部分可以先行判决。
最后,我们建议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员工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应当及时报案,将掌握的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关系还在存续,在刑事判决尚未生效前,公司不可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