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化办公的普及,很多人都会在线上开展工作。新工作模式的出现,也必然产生许多新疑问。比如,休息时间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上与客户或同事沟通工作,算加班吗?如果属于加班的话,加班费又该如何计算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小故事[1],向各位读者揭晓答案。
李女士在某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经理,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工作职责包括搭建运营组织构架、整体运营、产品研究、商务拓展及客户维护等,岗位基本工资为15500元,根据项目情况发放奖金。2022年10月之后,李女士月工资为30000元。出于开展工作的需要,李女士常常于工作时间外在微信、钉钉群中回答客户问题,与同事交流工作安排。因与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李女士先后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并提交聊天记录、排班表等作为加班证据。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因此对李女士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则认为,从在案证据来看,李女士常常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排班表分析,某公司存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工作的情形,应当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关于加班费的数额,二审法院指出,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李女士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有失公平。故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酌定某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劳动者办公模式、场所及媒介也愈发多样灵活,许多用人单位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工具随时随地提供劳动,隐形加班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外通过微信、钉钉、邮件等完成工作内容、开展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呈现出工作时间零散、工作内容不固定及工作场所虚化的特点。判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通过社交媒体完成工作是否属于加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劳动,即使用社交媒体工作仅限于简单交流,还是为完成工作任务;2.是否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即在休息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工作是临时性、偶然的,还是经常性、固定的;3.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安排或完成岗位职责的需要。如果具备以上几个因素,便会被认为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属于用人单位利用用工自主权安排加班的情形,应当支付加班费。至于加班费的具体金额,法院则会结合劳动者工资标准、加班情况以及频率等综合考虑后,酌定裁量。
注释:
[1] 改编自(2022)京03民终9602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