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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的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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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本文简单介绍离职证明在实务中处理,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考。

一、离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劳动合同期限;(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3)工作岗位;(4)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实践中存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修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避免后续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二、用人单位不得为了阻碍劳动者再就业,填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

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为了阻碍劳动者再就业,在离职证明中撰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例如“员工在职期间不积极工作”、“员工在没有完成项目情况下提出离职”、“员工因违纪受到XXX处分”,更甚用虚构捏造的内容抹黑劳动者。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遇到以上情况,应拒绝接收离职证明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也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当离职证明使用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别于离职证明,不能等同适用。首先内容不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般包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与依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日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从时间上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可能提前一个月送达劳动者,而离职证明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开具。

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有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导致劳动者无法再次就业;劳动者因没有离职证明无法顺利入职新用人单位或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劳动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以一个司法判例供读者参考,[1]瑞辰星公司与闫某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鸿瑞辰星公司所出具的离职证明未载明闫某的工作岗位,在闫某依法提出相关要求后,鸿瑞辰星公司亦未及时向其重新出具离职证明。2021年9月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因鸿瑞辰星公司未依法开具离职证明造成其无法被新用人单位录用,闫某提交新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及转账记录主张其2021年10月入职新用人单位以及其工资标准10000元/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鸿瑞辰星公司未及时、依法向闫某出具离职证明。结合闫某提交的往来邮件、社保缴纳信息等证据及本案具体审理情况,一审法院判令鸿瑞辰星公司支付闫某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

上述判决虽不多见,但是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因用人单位不岀具或者晚出具离职证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坚定态度。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为避免后续产生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注释:

[1]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216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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