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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四月后,职业学校的学生都将陆续在学校的帮助下开始实习。当学生被学校安排到公司或工厂实习后,如果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实习学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让我们通过案例一探究竟。
一、案情简介
李能辉于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就读于云南工艺美术学校(以下简称“工艺美校”),2017年7月10日毕业,专业:装潢设计与制作。2016年8月,工艺美校按教学计划派遣李能辉到云南倍娜人像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倍娜公司”)实习。2016年12月25日,倍娜公司在搬迁新址过程中安排李能辉等实习学生参与搬运物品,搬运过程中,因倍娜公司雇佣的叉车上的雕刻机倾倒,将参与搬运的李能辉压伤。李能辉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李能辉向法院提起诉讼【1】。
二、法院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倍娜公司安排李能辉从事与教学实习内容无关且具有额外风险的搬运生产设备工作,且在李能辉不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职业技能的条件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导致李能辉遭受人身损害,其过错系引发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工艺美校虽然在学生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实习安全技能教育,但在李能辉进入实习单位后,却未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学实习无关的,且具有额外风险的劳动,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三、分析与建议
1. 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受伤是否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完全没提及工伤保险待遇亦或与工伤相关的法规政策。大家在这里可能就会有疑问了,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不是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为什么法院没说工伤保险的事情呢?其实,生活中类似的事故屡见不鲜,但这些事故大多发生在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当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就可以当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本案与大部分工伤事故并不相同,不同的关键点在于这里的“劳动者”是一位职业学校的学生,而非步入社会的真正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时间也是这名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第十八条规定,“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依据上述条文,我们可以将此类实习看作是学生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且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况且由于实习学生与正式员工提供的劳动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必然存在差距,因此实习学生获得的实习报酬与正式员工的劳动报酬之间也存在不小的差距。
经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就不会想当然地将这名提供劳动的实习学生与接收劳动的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此外学校或实习单位也不会为实习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该实习学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实习学生的损失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那么有什么其他途径可以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济呢?
2. 如何救济受伤的实习学生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职业学校的学生到公司进行实习,这些学生在实习期间难免会受伤,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实习学生的人身健康权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目前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实习保险制度,为实习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同时强制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将实习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划分。
另外,呼吁国家立法层面参照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受伤的处理方式,将长期实习的学生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
注释:
[1]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