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从合法、合理性角度进行把握。员工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司的后续行为表明,公司对此情形已不予追究的,一般情形下,公司再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但仍需注意的是,公司所处行业、员工岗位的差异性将对类似处理带来的法律后果产生不同影响,个中差异仍需企业区分把握。
在202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2],原在精武学校任职的卓老师,因任职期间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数月。卓老师服刑完毕后继续回到精武学校工作。后来,精武学校以卓老师的暴力犯罪记录为由,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的认定,法院的观点与前述案件存在差异。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鉴于教育行业具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施行从业禁止制度,法院认为,精武学校对卓老师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系为合法解除。
可见,不同行业对于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公司与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下,后续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判定存在区别,企业仍需结合法律法规、行业、岗位特性进行甄别区分。